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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某不服姑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


【发稿时间 :2018-06-12 08:54 发布单位 :复议处 阅读次数: 】【    】【打 印

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

行政复议决定书

 

申请人:吴某

被申请人: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

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于20171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申请人请求: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。

申请人称:其是在路口停车,并让前方行人通过后才启动车辆,当时已让行人通过,并无违章行为。

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: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
被申请人称:根据民警提供的在现场拍摄的执法视频、制作的查获经过,可以确认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其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第(一)项之规定作出处罚,适用法律正确。处置过程中,民警指出了申请人的违法事实,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,并依法进行了告知,程序合法。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。

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:1.执法记录仪视频;2.当事民警制作的查获经过;3.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
经审理查明:

20171071727分许,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苏E51XXX的小型轿车在桐泾路——劳动路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时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未停车让行。

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适用简易程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第(一)项以及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,对申请人罚款50元并记3分。

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:

1.执法记录仪视频;2.当事民警制作的查获经过;3.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
本机关认为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。”从执法记录仪视频可见,申请人右转弯行至人行横道时,其左侧有两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该两名行人先行通过,而是阻断行人行进路线自己先予通过。故被申请人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第(一)项之规定,对申请人处以50元罚款,并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对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,并无不当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本机关决定如下:

   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123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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